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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明朝开国伊始,废除前朝的子、男爵位,只设公、侯、伯三等爵位,而按照铁券,此三等又可细分为七等,即一等公、二等公、一等侯、二等侯、三等侯、一等伯、二等伯,各个等级所领的俸禄都不同,在宽恤等方面的待遇也略有区别。
2、洪武初规定: 公 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 一等开国辅运推诚, 二等奉天靖难推诚, 三等奉天翊运推诚, 四等奉天翊卫推诚, 侯 千五百石至千石 一等开国辅运推诚, 二等奉天靖难推诚, 三等奉天翊运推诚, 四等奉天翊卫推诚, 伯 千石至七百石 一等开国辅运推诚, 二等奉天靖难推诚, 三等奉天翊运推诚, 四等奉天翊卫推诚。
3、但有的伯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。
4、洪武十年后,伯之禄与侯等;至永乐初,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,正一品之上,其阶勋皆与侯等,而伯爵益重。
5、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,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,辖漕纲,但不得预九卿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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